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點監管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甬建發〔2023〕46號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設監察支隊、建設安質總站、建筑市場總站,市、區各級公建中心,市建筑業協會、市政行業協會、建設監理與招投標咨詢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點監管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7日
寧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點監管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切實落實房屋市政工程參建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監管職責,構建企業主動履責,部門依法監督,全域高效聯動的監管機制,全面推動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市政工程,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三、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和建設監理等建筑業企業。
第二章 列入條件
四、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中,建筑業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一)發生各類亡人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影響結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雖未發生亡人責任事故,但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基坑塌陷、腳手架及支模架坍塌、起重機械倒塌、樁工機械傾覆、火災、群體性食物中毒等事件的;
(三)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因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場行為等予以立案查處、行政處罰的;
(四)在國家、省、市的工程建設類檢查中,被處罰或受到省級及以上通報批評的;或在市級通報中被明確納入重點監管的;
(五)違反應急停工或停工整改指令,擅自施工的;
(六)依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在同一工地發生兩次及以上的;
(七)使用不合格設備或已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八)因為工程質量問題處置不力引起群訪群訴的;
(九)未落實防汛防臺應急響應要求的;
(十)惡意拖欠民工工資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一)存在其他應列入重點監管情況事項的。
第三章 核準程序
五、每季度首月1日,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監察支隊、市建設安質總站、市建筑市場總站,將本季度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附件1)報至市住建局。
六、名單應包含建筑業企業、關聯項目、列入原因、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市局屬單位)處理情況、相應的開發建設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
七、市住建局匯總收集各地各單位報送名單,由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核準小組(以下稱“核準小組”)復核。
八、核準小組由市住建局質量安全處牽頭組織建筑市場處、市建設監察支隊、市建設安質總站、市建筑市場總站組成,有關爭議事項,由核準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
九、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原則上于每季度首月前10日內發布,并在市住建局官網公示。
第四章 重點監管措施
十、市住建局發布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按照市級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類別,對列入企業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主體專項信用評價系統”中,予以信用扣分懲戒。
十一、企業嚴格自查整改
(一)列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其在寧波市承建(參建)的所有在建項目,企業應每月組織不少于2次的全面檢查,工程項目部每月應組織不少于4次的全面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備查。
(二)相關監理企業要同步開展檢查,對被列入重點監管企業的檢查整改結果,出具合格、不合格的明確意見,必要時要求停工整改。監理企業的同步檢查應以工程項目部為單位,形成記錄備查。
十二、主管部門重點監管
(一)對列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區域聯動。對寧波市域內該企業承建(參建)的所有在建項目,按照“屬地監管”原則,以每個月不少于1次的頻次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落實自查要求,施工、監理的查改檔案是否齊全,檔案列明的安全問題是否整改完成,現場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等。監督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歸檔。
(二)市建設安質總站、市建筑市場總站要開展層級督導巡查,每季度至少督導檢查1次屬地主管部門對重點監管企業及其承接工程項目的檢查情況。
十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抄告各招投標監管機構、公建中心。
十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應根據相關職責落實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相關聯項目,與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優良工地和優質工程評審相聯動;
(二)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相關聯項目,對重大安全隱患,經責令停工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或同一項目因安全生產問題2次列入名單的;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是否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
第五章 閉環管控
十五、每季度末10日內,納入重點監管的建筑業企業,應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聯項目的整改報告,同時向市住建局提交企業層級的整改報告。
十六、企業層級的整改應包含但不限于該企業在寧波市域范圍內,承建(參建)的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的底數、檢查次數、相關問題查改情況,突出共性問題的治理情況、企業健全完善管理組織情況、提升自查自改工作機制情況等。
十七、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檢查情況,對企業在本地區承建(參建)項目的整改情況做出評價;并在每季度末3日內,將本季度的重點監管閉環管控情況(附件2),報告市住建局。
十八、市住建局將綜合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報告和建筑業企業提交的企業層級的整改情況,對重點監管企業及其承建(參建)的工程項目,適時進行抽查和評估。
十九、對于相關聯項目整改不到位,或其他承建(參建)項目反復出現重大問題隱患的,以及未向市住建局提交企業層級整改報告或企業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建筑業企業,不予解除重點監管,順延至下個季度,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章 重點監管期限
二十、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列原因的重點監管期限為6個月,其余為3個月。除本辦法第十九條情形之外,重點監管到期自動解除。
第七章 附則
二十一、《寧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點監管企業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原《寧波市建筑工程重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甬建發〔2007〕3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