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試行)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建設主管部門,市建設監察支隊、建設安質總站、建筑市場總站,市建筑業協會、市政行業協會、建設監理與招投標咨詢行業協會、土木建筑學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市“七張問題清單”和“除險保安”專項行動部署,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推進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標準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強塔機布置方案設計
(一)塔機布置方案設計應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概況、編制依據、塔機基礎設計及計算書、塔機進場安裝計劃、分階段塔機平面布置圖(包括土方階段、地下室結構階段、上部主體結構階段)、塔機基本情況(包括塔機型號、數量、位置、高度、附著桿設置情況、塔身之間水平距離、初始安裝高度、頂升次數及頂升高度);當多臺塔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還應編制群塔施工專項方案,明確群塔防碰撞措施、應急預案等。
(二)每個施工階段塔機平面布置圖中應體現以下要素:
1.主要材料堆放點(鋼筋、木料、裝配式構件、鋼構件等);
2.主要加工作業場地(鋼筋棚、木工棚等);
3.主要施工道路(大型運輸車輛道路,以及泵車??课恢玫龋?/div>
4.裝配式構件在建筑物上的安裝位置及單件重量;
5.塔機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
6.地下室加固區域。
(三)任意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1.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機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四)限制塔機起重臂覆蓋范圍:
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鄞州區和高新區由環城西路(雅戈爾大道)、鄞州大道、福慶北路(福慶南路)、環城北路(中官新路)圍合區域,以及鄞州區邱隘鎮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塔機布置時,起重臂回轉半徑原則上禁止覆蓋圍擋外區域,若覆蓋范圍為河道、田地、綠化帶和閑置場地等不涉及人流聚集活動的區域,可不受限制。
其他區(縣、市)、開發園區也應當在城市主要道路周邊和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地區內劃定塔機起重臂覆蓋范圍限制區域。
二、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管理
(一)塔機、施工升降機應具有人臉識別關聯設備操作功能,特種作業人員信息自寧波市建筑施工人員培訓管理系統獲取。
(二)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黑匣子)應具有超載限位、變幅限位、超高限位、回轉限位等安全限位裝置工作狀態實時監測功能,監測數據接入數字管理平臺。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以及設備安裝、拆卸、頂升、降節,維護保養等重要環節的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應通過影像記錄留痕追溯,其中照片應具有拍攝地點及時間水印,影像記錄2天內上傳數字管理平臺:
1.安拆作業前全體人員與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理員合影,安拆完成后設備現場整體照片;
2.塔機檢測報告應附設備銘牌、安全限位裝置、設備基礎等照片;施工升降機檢測報告應附防墜安全器、上下限位、駕駛室操作臺等照片;檢測機構應在檢驗后2天內出具檢測報告;
3.塔機維護保養記錄應附基礎、塔身整體、起升機構、變幅機構、變幅小車、駕駛室操作臺、力矩限制器、平衡臂、最上一道附墻等照片;施工升降機維護保養記錄應附升降機地面圍護整體、吊籠內部、駕駛室操作臺、防墜器、最上一道附墻、導軌架整體、吊籠頂(含傳動板)等照片。
(四)根據建筑施工現場鋼筋、裝配式構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遠吊點,最大起升高度,合理選擇塔機型號和規格,塔機額定起重力矩的富余量應大于10%。
(五)相鄰塔機需進行物料傳遞運輸的,鋼筋、裝配式構件等吊重物的最大吊重、最遠吊點,均不能超過相鄰塔機額定起重力矩的90%。
(六)塔機頂升作業時,相鄰塔機起重臂覆蓋頂升作業區域的,應采取措施禁止該塔機起重臂進入或暫停作業;塔機拆卸作業時,起重臂覆蓋施工升降機吊籠運行空間的,應暫停施工升降機使用。
(七)當塔機需要附著時,塔機中心與建筑物外立面的垂直距離不得超過使用說明書規定,且附著桿的長細比不得超過120;當受條件限制,不能按照塔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設置附著裝置時,應由塔機生產廠家或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專項設計、制作。
(八)塔機起重臂回轉半徑覆蓋范圍內的民工宿舍、辦公室、加工作業場地等臨時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雙層安全防護棚;與高壓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起重臂越過高壓輸電線時,應按要求做好防護措施。
(九)限制場地(圍擋)外起重吊裝作業,因施工組織或技術原因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獲得屬地綜合執法、公安交警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書面認可,并按相關規定設置警戒線,懸掛警戒標志,專人旁站監護。
(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日常檢查,保險風控機構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應嚴格按照《建筑起重機械檢查手冊》分類分級評定;保險風控機構應即時反饋檢出的高風險項,并通過數字平臺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企業分管負責人和業務部門負責人。
三、加強輔助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一)塔機起重臂回轉半徑未覆蓋區域,需要使用汽車起重機等輔助起重機械完成吊裝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吊裝方案,充分考慮基礎平整度和承載力、支腿占地范圍、周邊外電線路、周圍大型設備和建(構)筑物、附近基坑溝槽等因素,確定吊裝作業位置;根據作業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選擇汽車起重機型號;并根據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確定吊索具規格和吊裝方法。
(二)若汽車起重機為租賃形式,施工單位應審核租賃單位營業執照,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汽車起重機租賃單位應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起重性能表以及定期檢驗報告等;嚴禁使用無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未登記相關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汽車起重機。
(三)所選用的汽車起重機型號應滿足施工現場鋼筋、裝配式構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遠吊點、最大起升高度等吊裝要求,且富余量大于10%。
(四)汽車起重機信號司索工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汽車起重機司機應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書(起重機司機—流動式起重機)。
(五)汽車起重機、混凝土汽車泵作業區域與塔機起重臂覆蓋范圍重疊時,應暫停塔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時應設置警戒線,懸掛警戒標志,專人全程監督管理。
四、確保施工道路安全承載力
(一)施工場地車輛等設備通行道路承載力應滿足安全要求;后澆帶梁端等部位加固措施應經設計單位復核確認,嚴禁模板支撐架拆除后回頂;地下室頂板行車通道、材料堆場承載力應經設計單位復核確認,必要時進行支撐回頂。
(二)已完成加固的作為施工道路或材料堆場、加工作業場地的頂板區域應設置醒目標識或工具式圍擋,嚴禁運輸車輛駛入非加固部位。
(三)塔機布置在地下室基坑內時,塔機拆卸時吊裝作業區域所在的地下室頂板承載力應滿足輔助起重機械工作載荷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應采取加強措施。
(四)汽車起重機在基坑周邊作業時,基坑周邊承載能力應滿足荷載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應對超載部分的支護體系采取加強措施。
五、加強工期工序管控
(一)嚴禁在未出具經圖審合格的完整樁基設計施工圖前,以及未取得經資規部門審批通過的總平面規劃方案前,擅自組織塔機基礎施工。
(二)分段分層開挖的深基坑,建筑主體(設計標高±0.00以上)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澆筑應完成;采用分區開挖的深基坑,應在圍護結構設計時設置分區開挖封隔措施。
(三)住宅建筑混凝土結構標準層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不得少于5天;裝配式鋼結構住宅結構標準層施工周期不宜少于10天,不得少于8天。
六、實施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制度
(一)市區塔機起重臂覆蓋范圍限制區域內,塔機數量2臺及以上的項目工地,其塔機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包括前述塔機布置方案)、起重吊裝專項方案、群塔施工專項方案應進行專家論證。
(二)施工單位應在樁基基礎施工前,組織召開相關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論證專家應從“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5人、明確專家組組長,組成人員應兼具或分別具有施工組織、工程技術、建筑起重機械專長,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
(三)論證會參加人員除論證專家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代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設計單位(圍護設計和結構設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施工總承包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塔機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
(四)論證專家應對起重吊裝專項方案是否符合本通知明確的相關技術規定作出結論。
七、其他事項
(一)本文件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全市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嚴格執行。
(二)本文件施行前,市區塔機起重臂覆蓋范圍限制區域內的在建工程,塔機起重臂回轉半徑存在覆蓋禁止覆蓋區域情況的,應在相應塔機上設置回轉區域限制器,運行期間塔臂不得伸出圍擋外。
(三)對本文件施行后的新建工程,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擅自組織施工,且不符合本文件規定,起重吊裝工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在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基礎上,應責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四)建設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本文件實施后相關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