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費用計價,促進工程質量檢測市場高質量發展,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15號)、《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強化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函〔2021〕142號)等文件規定,現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費用計價明確如下: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的檢驗試驗費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對建筑以及材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和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專項及見證取樣檢測的費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須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相關費用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內的項目
建設管理費中列支。三、為確保施工質量安全,施工單位仍須對自行施工對象進行自檢自測,相應費用考慮在企業管理費內的檢驗試驗費中,建設單位不得因工程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費用另外列支而扣減企業管理費。
寧波市建筑市場管理服務總站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