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自行走式樁機安全關鍵環節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建設安質總站、市建筑市場總站,市建筑業協會、市建設監理與招投標咨詢行業協會、市勘察設計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刻吸取鄞州“6·22”事故教訓,切實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類動力頭置頂、自行走式樁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安全風險防范能力,現就進一步加強該類樁機安全關鍵環節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關鍵參數要求
(一)對于各類動力頭置頂、自行走式樁機,總裝高度不應超過產品說明書總裝高度,且不得大于30米。
(二)置頂動力頭數量不得超過2個。
(三)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層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超深基坑和地下室,因生產工藝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樁機設備關鍵參數確需超出以上限制的,應由設備廠家出具樁機整體穩定性、接地比壓計算書,并應符合《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樁架》(JB/T12315-2015)標準的規定要求,總承包(樁基分包)單位應根據關鍵參數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方案,經行業專家論證后報監理單位審核,并報項目安全監管機構備案。
二、場地驗收要求
(一)樁機使用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對施工場地的地基承載力進行檢測。
(二)監理單位在收到第三方檢測報告后,應組織總包單位、樁基分包單位按照樁機施工專項方案和使用說明書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驗收,并應鋪設鋼板路基箱。
三、移位管理要求
(一)樁機移位前,監理單位應組織總承包單位、樁基分包單位對現場作業坡度等場地情況進行重新檢查,確保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移位。
(二)樁機移位時,應設置警戒區,總承包、監理單位應派專人進行全過程旁站和安全管理。
四、其他要求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采用自行走式樁機設備的樁基工程,應對照上述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全面核查,經屬地區縣(市)、功能園區建設主管部門復核同意,方可恢復樁基施工。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