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制度、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
26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三審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要求,建立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制度、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電梯、鍋爐、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以電梯為例,全國電梯數量由2002年的35萬臺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萬臺。電梯生產、安裝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雖然過去10年間我國萬臺電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近年來,隨著一些住宅小區電梯老化嚴重,維護保養不及時、不規范,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草案指出,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草案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草案還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